姐姐出國了,日前委託我將電話停用,最近又請我去復用了,

因為我根本不知道那隻電話號碼,我的感受是電信局的人以各種規定刁難,講不過我,就又搬新的規定,

~以下是電信局說出他們的各種規定,本人是指電話所有人,電代表電信局主管,我就是我~

:不是本人,也不知道電話號碼,這樣電話復用後,他人使用,電話費會影響本人權益。

:當初停話也是我辦的,我也帶了本人的証件及印章,我本身的証件也有帶,請問申請新電話需本人來嗎?

:申請電話不用本人來,帶齊資料即可。

我:換句話說,如果我現在要幫本人再申請一隻,你是接受的?

電:對。

我:我的感受就是你想要我多付點錢,新裝機比較貴,復用只要200元而已,我的感受就是你們愛錢

~況且這樣就不影響她的權益嗎?我如果辦了,不繳費呢?

改說:因為你不知道電話號碼,新申請沒這種問題,如果本人說為什麼有人不知道電話號碼還可以復用的話,怎麼辦?

我:如果她回國堅持沒這回事,你告我偽造文書好了。

電:那你請本人傳真。

我:就跟你說她在國外了。

電:國外也能傳真。

我:國際電話不用錢喔~我當然知道國外也能傳真,她家沒傳真機,你還要她專程去借。

我自已寫一張本人的蓋章還不是一樣?你可以查一下停話是不是我辦的,當初我也不知道電話號碼。

電:那是你現在說你不知道的,我們怎麼知道你不知道,如果你不知道電話號碼,我們不會讓你辦停用。

我:如果我知道電話號碼,我在這大小聲嗎?直接告訴你就好。

如果規定是不知道電話號不能辦,當初你們讓我辦停話就是不合規定,請你們將當初的停話無效。

電還去找當初承辦小姐,問她記不記得當初我有沒有說電話號碼,小姐當然說不記得了,但強調如果沒號碼是不會讓我辦的~

:一、我從不知道電話號碼,所以當初的停話是無效的。

二、如果你認定我當初有告訴你電話號碼,也代表你認為我知道電話號碼,所以我今天要辦復用是合規定的。

電:那你要寫切結書。

我:就跟你說了,本人不承認的話,你可以告我偽造文書了,切結書我還怕你嗎?

-----終於辦好了,我深深覺得,他們是照他們高興來解說規定的---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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